根据工作需要,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安东新区第一高级中学从事教学、生活管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聘用。
二、招聘数量和条件
(一)招聘数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代课教师60名,生活管理员14名。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吃苦耐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拥有良好的道德品德;
4、身体健康、师德优良、关爱学生、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
5、年龄条件:35周岁及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专业条件: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学科要求一致或相近;或应聘人员所具备的高中教师资格证专业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即可。
7、普通院校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具备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双一流”院校毕业生报考人员无教师资格证书条件限制。报考语文学科须具备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
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专业、人数和资格条件等详见《安东新区第一高级中学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表》(附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侦查、起诉、审判的;
2、曾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3、受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解除的;
4、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已与我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未解除仍在岗的人员。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发布公告时间为 2021 年5月12日。在安阳县政府(安东新区)网、安阳县公共就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时间2021 年5月13日—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六、日除外)
3.报名地点: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厅。(安阳县诚信路与站南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0372—5396298。)
应聘人员须提交的证件: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
(2)个人简历;
(3)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4)填写《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21年招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报名表到报名地点领取。
注意事项:以上证件、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应聘资格。
四、考试
1、考试方式
教师岗位考试采取试讲和答辩的方式进行.试讲范围与时间要求见面试通知书。
生活管理员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60分以下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2、确定加分对象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报考生活管理员岗位的考生,专业为心理学、管理学的,享受总成绩加5分政策。申请加分者需填写《2021年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加分申请表》,未在报名时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申请表在报名处领取。
五、体检、考察
1、依据考试成绩,按拟聘岗位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有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可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针对本次招聘,对参加过体检未被聘用人员建立人才储备库。如果在一年内出现人员流动造成岗位空缺时,及时启动人员补充机制。即空岗人数超过拟聘岗位人数30%时,从人才储备库中依次择优选用。
2、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统一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资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版)执行。
4、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的形式进行。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是否符合拟聘岗位资格条件等,考察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
六、聘用及待遇
1、被拟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三个月,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满合格后继续聘用。工作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2、被聘用人员待遇:执行工资标准依据学历确定,“双一流”本科生月薪4000元+绩效工资,“双一流”研究生月薪4500元+绩效工资。普通大学本科生月薪2200元+绩效工资,普通大学研究生月薪2500元+绩效工资。生活管理员月薪2000元+岗位津贴+工龄工资。一流院校非一流专业毕业生可依据岗位工作实际在普通院校毕业生待遇标准基础上提高,但不高于双一流待遇标准。各项保险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由单位统一按有关规定缴纳。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服从用人单位统一调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