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具有良好的文明修养,在同学中威信较高,每学期操行评定均为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和通报批评。
3、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入校以来,多次获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能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有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毕业分配中自愿到国家艰苦地区、边远地区或乡镇工作。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各项指标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二、评选方法
1、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根据评选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2、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根据评选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评选说明:
1、本实施细则以加分计算,不设基础分,以得分高者当选。
2、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
附:优秀毕业生具体算分细则
国家级荣誉 | 一等8分 | 二等7分 | 三等 6分 | 鼓励奖 5分 |
省级荣誉 | 一等6分 | 二等5分 | 三等4分 | 鼓励奖3分 |
市级荣誉 | 一等4分 | 二等3分 | 三等2分 | 鼓励奖1分 |
注:国家、省、市综合奖项与一等分数持平。 |
学校荣誉 | 一等奖学金 4分 | 二等奖学金 3分 | 团员标兵 文明学生 3分 | 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 2分 |
|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校级荣誉1分 |
校级各项比赛获奖 | 一等 3分 | 二等2分 | 三等1分 | |
(含体育) | 第一名3分 | 第二名2分 | 第三名1分 | |
系级所有荣誉 | 一等 2分 | 二等1分 | 三等0.5分 | |
其他荣誉 | 英语六级 6分 |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2分 | | |
英语四级 4分 |
注:1、以荣誉证书上面所盖的公章为准。
2、取同期同一类奖项的最高奖,低奖不再计分。
3、集体奖每人均按实际奖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