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地理科学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平顶山学院关于2008—2009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系资助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生)的本专科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两个档次,困难档次200元/月,一般困难档次100元/月,发放期为08-09学年第一学期至08-09学年第二学期,逐月发放助学金。
二、评定条件:
1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2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工作;
3 、学习勤奋努力,无旷课、迟到、通宵上网和外宿现象;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无购置和使用高档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包括笔记本电脑等)。
5 、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单亲家庭特困学生、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或疾病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三、评定程序:
1 、国家助学金每年度评定一次。
2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3 、各班级成立推荐小组(班长、团支书为组长,生活委员、学习委员,学生党员(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均可)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为组员)按评比条件及名额进行评选,向系评选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助学奖推荐名单,提供比例是分配名额的150%。
4 、系党政联席会议对初审合格学生名单进行评议,名单确定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
5 、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处。
四、要求:
1 、申请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反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材料和书面申请,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定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发放助学金者如数收回。
2 、发现获助者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一律停发助学金。
3 、如有违纪现象或受学院处分者,从下月起停发助学金;且本学年内不参加助学金评定。
4、申请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本年度考试没有不及格现象。
5、申请学生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必须全部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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