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22文章来源:旅游与规划学院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和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和基本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特殊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常年治疗。
2、一般困难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或家庭收入低,无固定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
(1)家庭人口多,缺乏劳动力,或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5)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6)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
三、认定补充条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四、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依据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在校行为表现、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途径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可按照品学兼优优先受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
1、国家各类助学奖学金:根据每年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和有关评选条件实施。具体办法详见《平顶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学校奖学金:面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平顶山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3、国家助学贷款:面向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4、勤工助学: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视其工作量和效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报酬;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制度。具体详见《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困难补助:作为学校应急性临时资助手段,分为特困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左右,贫困补助,每人每月60元左右,以上直接冲入学生饭卡;冬季寒衣补助,购置冬衣、被褥等以帮助贫困生御寒;临时性困难补助,给予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贫困生一定金额补助。
    6、绿色通道:为交不起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减、缓、免学费手续,使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
7、爱心助学: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关注,向社会贤达人士、国有、民办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广泛募集助学基金、校内师生捐款等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
八、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贫困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院(系)、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贫困生资格;
(2)贫困生若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2门以上课程补考,视情况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贫困生资助,以后又明显进步的,经审核可以恢复其受助资格,但应降低一个等级;
(3)学生在申报贫困生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4)对已经认定的贫困生如出现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视情况分别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5)不服从学校或院(系)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犯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贫困生资格;
(6)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取消贫困生资格;
(7)休学、停学、留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贫困生资助。
九、后续管理 
1、学校及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各院(系)要及时更新档案库,对其资助措施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其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十、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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